当前监管框架下的个人境外股权投资路径37号文
近年来,作为银行从业者,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个人企业主找到我们,所述几乎都是前期因为税务、业务安排,通过境内个人直接境外设立的企业,目前该企业在与境内银行开展业务的过程中,碰到了诸多阻碍。主要的原因在于境内外汇政策管理的完善,境内银行与境外企业开展金融服务往来的时候,外汇主体合规性变得更加重要,甚至影响了一些企业需要的基本金融服务。
那为什么说我们说的这些主体存在着外汇业务不合规的问题呢,我们要从国家外汇政策管理的基本逻辑开始谈起。一、跨境股权投资的外汇管理现状目前国家的外汇政策框架属于逐步地放开,现阶段实现的是经常项目的可兑换,资本项目部分管制的状态。资本项目包括的就是股权项下的投资,而这个投资主体一般来说就会存在以个人形式的投资、或机构形式的对外投资。
股权项下的外汇管理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境内主体接受境外(个人、机构)投资,这项在外汇管理里称为境内直接投资(ForeignDirectInvestmen,FDI),现行政策框架下,如果不涉及到特殊行业,一般在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后,即可以办理FDI外汇登记,整个业务监管相对宽松、简单,属于鼓励类型。
另一方面则是境内主体开展对外投资,因为前期受到一些通过对外投资形式造成了居民外汇的对外逃出,对于国家外汇管理以及资产流出造成了严重的挑战,因此目前对外投资的管理相对严谨一些。外汇管理目前对外投资分为两类场景,一是境内机构的对外投资,二是境内个人的对外投资。二、外汇管理项下的对外投资类型(一)境内机构对外投资
境内机构对外投资外汇管理角度称为境外直接投资(OverseasDirectInvestment,ODI),从字面意思可以看出来这里外汇管理的不是项目管理,而是从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中境外第一层企业管理,这个是与发改部门、商务部门管理逻辑比较大的不同之处。
境内机构对外投资目前各类场景都有一定的制度支持,宏观层面对外投资采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发改、商务部门对项目进行备案/核准,外汇管理在最后阶段,在有关部门相关手续履行完备的情况下,银行授权银行为企业办理ODI外汇登记及汇出事项。
(二)境内个人对外投资
从大的外汇政策而言,目前境内个人境外股权投资尚未完全放开,监管仅在有限范畴内给予了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空间。我们所说的这个有限范畴限于红筹架构项下的境内个人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适用的政策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三、37号文政策逻辑及3大要素没错,上述汇发[2014]37号文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37号文,解剖开来说:
37号文主要针对的就是境内居民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时使用,而此次所述为“特殊目的公司”意思是指该企业设立并非为了经营,而是具有一定特殊目的。特殊目的即是后续所说,是为了通过设立该特殊目的公司的方式,最终实现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融资,目前以境外融资场景为主。由于特殊目的公司作为融资主体,资金并不能直接给到境内企业,因此还需要将该融资资金通过返程投资的形式将资金最终用于境内企业。正如以上三点,也是37号文登记办理的三大要素。
境内居民企业(机构)办理37号登记:由于37号文中关于境内居民在上述场景中办理的方式为“境内机构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009]30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简单来说境内机构在做红筹架构股权外翻的时候仍然参照ODI的相关手续执行。
因此主要就是境内居民个人在办理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时,需要联系当地银行办理37号文登记。主要提供的资料有:
(一)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三)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四)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五)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六)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那么回到文章最开始,为什么这些个人企业主在目前框架下,都存在未办理37号文也无法补办37号文登记的现象呢?
首先,37号文登记后境内个人通常并无法实际对外出资,常以境内企业的权益(股权)对外出资,由于最终红筹架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会实现控制境内企业,因此对于境内股权而言其只不过在顶层设计时同样实现了持股。而个人企业主境外设立公司开展经营,或多或少通过境内出资,这与现有监管框架不匹配。其次37号文三大要素中,企业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是为了境外投融资,而上述个人企业主境外设立公司开展了实际业务经营,不符合特殊目的公司、投融资的安排。由于境外主体的不合规,因此其也无法进一步办理外汇相关的FDI外汇登记手续,因此其确无法实现返程投资。也就是说我们日常碰到境内个人在境外设立公司开展如跨境电商、国际贸易等业务的企业,不符合37号文办理的业务场景设定。
而针对这类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公司开展经营的场景,目前无政策可依,也就是说并未放开,此前办理了相关境外投资的境内居民个人,只能说违反了境内外汇管制制度,属于违规现象。当然,或许还会有问题,既然37号文不涉及资金流出,其管理的必要性在哪?
写在最后,随着国家外汇管理的逐步放开,相信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投资的相关政策也将逐步放开、完善,境内居民的全球资产配置将面临更加多元化的选择。但在这之前,切记合规为先哟。[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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