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撤销商事仲裁裁决
商事仲裁由于具有快捷性和中立性,受到很多人的青睐,但是随着商事仲裁的不断发展,仲裁人员的不断壮大,仲裁员队伍的素质也变得参差不齐,这就不可避免会出现商事仲裁结果不公正的现象,当商事仲裁不公正时,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首先,李士刚律师先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是《仲裁法》第58条第1款、第3款,该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该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另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有时效限制:
《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如何撤销仲裁裁决本文通过几则案例给大家讲解一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则案例是法院以裁决违反了法定程序规定,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委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未进一步核实,向已失效的居住证信息上的地址进行送达的,属于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案情简介:
一、彭红莲以红宇合伙、马光夫、郴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仲裁被申请人、依据2013年6月14日《合伙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深圳仲裁委员会向“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1号路创维集团210”和“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街北段32号”两个地址向马光夫送达仲裁文书,均被退回。上述送达地址系彭红莲从深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到的马光夫的信息。该信息显示:马光夫户籍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街北段32号”,现居住地址“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1号路创维集团210”,有效期开始时间为“2008年8月27日”,结束时间为“2010年6月5日”。三、2016年1月19日,深圳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该案,马光夫未到庭。2016年5月30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深仲裁字第2614号裁决。四、另查明,马光夫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限从2011年1月26日至2021年1月26日,身份证住址为陕西省岚皋县城关镇莲花路。五、马光夫向深圳中院申请撤销【2015】深仲裁字第2614号裁决。其理由是:1.马光夫从未与彭红莲和红宇合伙签署过任何仲裁协议;2.马光夫不是红宇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不应对红宇合伙的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六、深圳中院经审理支持了马光夫的申请,裁定撤销深圳仲裁委会作出的【2015】深仲裁字第2614号仲裁裁决。
法院裁判原文:
法院判决
深圳中院审理时认为:
马光夫申请撤销的2614号裁决为国内仲裁裁决,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一、双方是否存在仲裁协议。彭红莲申请仲裁的依据是2013年6月14日《合伙协议》上的仲裁条款,该《合伙协议》虽然写明乙方为马光夫,但末页并无马光夫签名,仅有“马光夫“的印章,对该印章马光夫本人予以否认。彭红莲、红宇合伙也无证据证明该印章系马光夫本人所有且由马光夫本人所盖,故本院认定马光夫并未签署该《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上的仲裁条款对马光夫没有约束力。
二、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深圳仲裁委员会依据马光夫居住证信息中的“身份证住址”和“现居住地址”进行送达,但该居住证有效期是从2008年8月27日至2010年6月5日,涉案仲裁审理期间,该居住证已失效,而马光夫现行有效的身份证资料显示,其身份证住址已不是居住证信息上的“身份证住址”。深圳仲裁委员会对马光夫的送达地址未进一步核实,向已失效的居住证信息上的地址进行送达,不符合《仲裁规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属于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另,马光夫称其不是红宇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不应对红宇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申请鉴定2014年11月7日的《合伙人决议》和《合伙协议》上“马光夫”签名,这是对涉案纠纷的实体抗辩,不属于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本院不做审查。
综上,2614号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的法定情形,应予以撤销,对马光夫的撤裁申请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来源
马光夫与彭红莲、深圳红松宇城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特769号】
第二则案例则以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裁定撤销了仲裁裁决: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2日,云丝路企业、高哲宇、李斌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云丝路企业将其持有的极x公司5%股权以55万元转让给高哲宇,李斌委托高哲宇进行个人数字货币资产的理财,高哲宇未偿还李斌相关资产及收益,基于该数字货币资产产生的收益,李斌同意代替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30万元股权转让款,高哲宇直接向云丝路企业支付25万元股权转让款。高哲宇分三期将李斌委托其进行理财的货币资产(20.13个比特币、50个比特币现金、12.66个比特币钻石)全部归还至李斌的电子钱包。该协议签订后,高哲宇未履行合同义务。(二)仲裁申请及仲裁裁决
1、云丝路企业、李斌申请仲裁,主要请求为:变更云丝路企业持有的极x公司5%股份到高哲宇名下,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股权款25万元,高哲宇向李斌归还数字货币资产20.13个BTC(比特币)、50个BCH(比特币现金)、12.66个BCD(比特币钻石)资产相等价值的美金493,158.40美元和利息,高哲宇支付李斌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2、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高哲宇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约定交付双方共同约定并视为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予赔偿。仲裁庭参考李斌提供的okcoin.com网站公布的合同约定履行时点有关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算应赔偿的财产损失为401,780美元。仲裁庭裁决,变更云丝路企业持有的极x公司5%股份至高哲宇名下;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5万元;高哲宇向李斌支付401,780美元(按裁决作出之日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结算为人民币);高哲宇向李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1、双方争议焦点
申请人高哲宇认为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观点在于:仲裁裁决关于财产损失金额估算参考的公开信息为okcoin.com网站公布的收盘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以后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网站提供数字货币的交易及定价均为非法。而且,既然数字货币在上述网站无法交易,上述网站对数字货币的定价也没有合理依据,无法采信。其次,仲裁裁决高哲宇归还与数字货币相等价值的美元,并按裁决作出之日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结算为人民币,变相支持了数字货币和法定货币的交换,涉嫌支持非法发售代币票券及人民币非法流通行为,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
被申请人云丝路企业、李斌答辩的主要观点:1)关于仲裁裁决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仲裁规则》第五条规定可以参考国际惯例进行仲裁,而比特币计价、确定价值、定价等等均属于国际市场惯例,采用美元计价、采用公开市场上的定价都是国际上通行做法。高哲宇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原则,将承诺归还的数字资产占为己有,拒不归还,严重侵犯财产物权制度;2)国家也没有法律禁止高哲宇返还数字资产或者等值财产给李斌,按照公平、诚实原则和合同约定,高哲宇更加要返还相关资产,因此裁决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法院对争议焦点的裁决: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了比特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炒作比特币等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涉案仲裁裁决高哲宇赔偿李斌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真的是非常困难,稍有差池就可能全盘皆输,但是撤销仲裁裁决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当仲裁不理想时,也不要放弃希望,一切皆有可能。但是法律是严肃的,绝非儿戏,希望当事人都能够认真对待,不要输了官司,输了时间,输了对法律的信赖。
另外,也奉劝各位,除非法律关系特别明确,约定仲裁可以节约时间,但是对于负责的商业交往最好不要约定仲裁,否则就可能面临本文第二则案例的结果,耗费了时间,结果白白浪费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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